重大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时间:2015-03-18 14:02 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 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 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
第二条 根据我院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院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专 项研究。 第四条 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 对拟实施的关系全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涉 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院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 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顾问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 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 电话、 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 议报区政府。
第七条 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 和建议:
(一) 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 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 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 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