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制度
时间:2015-03-18 14:04 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
1、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办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
2、党政班子成员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科室负责人对所属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科室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认真了解和掌握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思想教育机制
1、党支部每年制定教育计划,列入支部学习活动,和单位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教育全体人员自觉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2、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的新方式,通过中心组学习、警示教育、专题讲座、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形式,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3、对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交流、有检查、有反馈、有经费。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并纳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2、有效落实各项廉政建设活动长期开展制度。结合“两提高两降低”、“重点项目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党员双评、员工考评等活动,广泛开展牢记“两个务必”,执行“四条禁令”教育活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3、深入落实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八项制度。根据上级党委文件精神,坚持落实“领导干部上党课、蹲点调研、扶贫帮困、联系服务、公开承诺、全程服务、作风评议制度和作风建设报告”八项制度。
4、积极落实党员干部与企业结对联系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廉洁高效党风政风新形象。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党内监督体系,推进党内廉政建设的纵深发展。
1、发挥组织监督作用
支部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制约作用,在结合实际制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基础上,要抓好落实,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二次专题研究会,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发挥制度监督作用
(1)党风廉政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定期汇报制度,把作风建设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及述职述廉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上级党组、纪检组和党支部、干部职工报告履行职责抓作风建设和自身作风建设情况,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年都要对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一至二次个别或集体廉政谈话,提要求,敲警钟。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个别领导,进行个别谈话,侧重提醒。
(3)党风廉政考核制度。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考核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同时进行。年终对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党政班子成员失职、渎职,资金违规使用,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的人等方面责任追究。
(5)廉洁自律自我约束制度。抓好中央强调和重申的5项禁止性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院实际,要求党员干部做到:坚持医疗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开人情方,假证明和不必要的检查;廉洁行医,不以医谋私,不向患者索要钱物或已办事,不收小费,不收红包好处费。对患者赠送的礼品要婉言谢绝;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不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不得借开会、学习、考察之机以公款游山玩水;对基建工作、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和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私捞各种酬金、回扣费和各种物品;认真贯彻反腐倡廉规定,对外接待一般不请吃饭,必要时按照规定标准办理;要尽量减少陪人而且要归口招待。
3、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1)每年召开二次组织生活会,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代表列席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党员干部执行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2)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测评党员干部活动,就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强化群众监督的力度。
(3)通过设立意见建议箱,聘请行风效能监督员、设立投诉电话等渠道,多方面多渠道接受各个阶层群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