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制度
时间:2015-04-11 17:35 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医院职工考勤、节假日、履行请销假手续以及假期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考勤制度
1、对每月累计迟到(含早退、中途脱岗),四次以上者除按《组织纪律管理制度》处罚外每次加扣20元,对每月累计旷工三次者按《组织纪律管理制度》处罚外给予停职待岗处理。
2、为严肃考勤纪律,对在考勤表中发现不符或者一经查实,每次扣除考勤人员50元。
二、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各类假期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天数逐级审批(签署意见)。1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批,4—15天由分管院长审批,16天以上由院长审批。星期天例假不冲销节日假。请假条统一交到办公室管理。
1、事假:各部门需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5天,超过15天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2、病假:须出具医师诊断证明(凡重病、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经医生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3、科室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请假,无论请假性质、时间长短,必须报部门或分管院长审批。
4、医院班子成员请假:必须报院长或主管局审批。外出学习、公务要向院长、主管局说明去向、时间,同时向院办室通报。院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
三、假期的生活待遇
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外其余全扣。(按24个工作日计算)。
事假:扣除当日的全部工资(按24个工作日计算),直至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
注:所有假期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请假纪律
1、严格执行请、销假程序,有书面请假条,先批准后离岗。不允许电话请假、续假或其他人代为请假,特殊情况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2、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假期应保持通讯畅通,如有突发情况,应随时结束假期上班。
3、各项法定假应在当年休完,不得累积,当年不休的视为放弃。
4、科室负责人必须严肃考勤纪律,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按月及时上报考勤表。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①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
②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
③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④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⑤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